廣東省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部署,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促進我省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支持引導和放大作用
1.省財政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2.5億元,重點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轉型升級,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及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負責)
2.省財政安排5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和服務等技術創新活動。(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3.省財政安排5000萬元設立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給小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涉農貸款發生的損失給予適當風險補償。(省金融辦、財政廳負責)
4.省財政安排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2000萬元,資助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參加境內國際性展覽會。(省外經貿廳、財政廳負責)
5.利用產業轉移相關資金對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貸款貼息、補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負責)
6.對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可使用就業專項資金為其在崗職工支付社會保險、崗位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7.統籌省財政現有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重大科技專項、結構調整、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進口等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給予大力支持。(省財政廳負責)
二、認真落實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8.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9.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10.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11.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稅收政策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收政策扣除。(省國稅局、地稅局、廣東銀監局負責)
12.對中小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13.對中小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14.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15.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所得,按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16.將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到最高標準,即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統一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省國稅局負責)
17.將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最高標準,即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省地稅局負責)
18.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按照其機構所在地標準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省地稅局、金融辦負責)
19.對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省地稅局負責)
20.對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按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省地稅局負責)
21.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省地稅局負責)
22.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經有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省地稅局負責)
23.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經有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省地稅局負責)
三、依法給予中小微企業行政收費、社會保險繳費、土地價格優惠
24.認真落實《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財綜﹝2011﹞262號)要求,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深入開展治理亂收費、亂攤派行為。(省物價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交通廳、質監局、口岸辦、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25.降低小型微型企業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費用。(省質監局負責)
26.結合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統一費率的要求,目前養老保險費率較高地區的單位繳費比例可逐步降至15%。(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7.各地級以上市在確保參保人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計結余足以支付9個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對困難中小微企業階段性適當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最長不超過6個月),如發生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足等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8.2011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率超過30%以及滾存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3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按規定適當下調包括中小微企業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具體下調幅度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各類用人單位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9.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目前生產經營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0.對經認定的困難中小微企業,減半征收6個月的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1.統一規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監部門與檢驗檢疫部門互認內外銷產品的檢驗標準和結果。(省質監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32.對列入《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用地集約的中小微工業企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四、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33.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銀行機構建立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金融辦負責)
34.推進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省金融辦、廣東保監局、廣東銀監局負責)
35.支持中小企業投保相關信用保險,進一步提高企業信用保險的覆蓋率。(省金融辦、廣東保監局負責)
36.加強企業征信系統建設,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推動中小企業加入征信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
37.培育一批素質優良、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省金融辦、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證監局負責)
38.鼓勵各地政府與金融機構通過“區域集優”等融資模式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票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
39.開展融資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省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40.適當放寬中小微企業注資、出資時限,注冊資本為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可申請免繳首期注冊資本,但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對守法經營,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期出資的中小微企業,允許其申請延長出資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屬外商投資企業的,須經外資審批機關批準。(省工商局、外經貿廳負責)
五、積極幫助中小微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41.省財政安排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專項資金3000萬元以上,并繼續爭取中央財政展位費補助,統籌使用企業繳納的展位費、廣告費等,切實辦好第九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負責)
42.實施190項廣貨市場開拓活動,積極拓展國內二線城市市場。(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43.依托省財政安排的“走出去”專項資金,對中小微企業在境外投資設廠、建立營銷渠道產生的前期費用、啟動資金、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省外經貿廳、財政廳負責)
44.積極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在東盟、南美、南非等新興市場國家舉辦的國際性展覽會,幫助我省中小企業加快開拓國際市場步伐。(省外經貿廳負責)
45.大力辦好廣東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內銷)博覽會,不斷拓寬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內銷渠道。(省外經貿廳負責)
46.加強國際標準和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咨詢服務,為中小微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保障。(省質監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六、強化對中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
47.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積極開展“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認真辦好中小企業服務日活動,加強日常咨詢服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48.縮短證照辦理時間,各類企業登記許可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殘疾人等符合“綠色通道”條件的申請人創辦中小微企業的,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省工商局負責)
49.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微企業項目用地申請開辟“綠色通道”,在申請資料齊全、質量保證的情況下,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的審核手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50.支持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工商登記及相關前置許可事項均依變更手續辦理,并在收費等方面提供便利或優惠。(省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國土資源廳負責)
51.對中小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合同電子化監管,啟動以合同為單元的關、貿、企“三方聯網管理”,簡化中小加工貿易企業的合同審批、備案手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外經貿廳負責)
52.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按期建設“1+22”(1個省級平臺和21個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窗口服務平臺)的國家中小企業窗口服務平臺項目,建設一批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合作平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平臺、檢驗檢疫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司法廳、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53.對10000家左右中小微企業管理人員免費開展質量培訓。(省質監局負責)
七、加強組織領導
54.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責任機制,確保國家和省的各項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省政府每年開展專項督察,對執行政策不力、落實政策不到位的地區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追究領導責任。(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政府,省監察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及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55.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政策措施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落實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圍,增強中小微企業發展信心。(省政府新聞辦、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八、其他有關問題
56.本通知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國家和省有規定實施年限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