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實施清城區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的政
發布時間: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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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關于實施清城區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室印發〈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府法〔2016〕75號)有關要求,我局現就規范性文件《關于實施清城區禁漁期制度的通告》(城農〔2019〕11號)(以下簡稱“《通告》”)的制定,解讀如下:
一、 制定背景和編制過程
(一) 制定背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的精神,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養護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推動漁業綠色發展,按照省海洋與漁業廳轉發《農業部關于發布珠江、閩江及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的通知(粵海漁〔2017〕44號)有關“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其他相關河流、湖泊納入禁漁范圍”的要求,制定《通告》。
(二) 編制過程。《通告》(初稿)由區農業局負責起草,2018年12月13日,我局召開了局領導班子會議,對《通告》(初稿)進行了研究討論,經修改后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見稿)。2018年12月18日,我局將《通告》(征求意見稿)在清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我局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和建議。2019年1月7日,將《通告》(征求意見稿)下發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區禁漁工作成員單位征求意見,經匯總,征求意見單位均無修改意見。2019年2月1日提請區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修改完善后最終形成本《通告》印發實施。
二、制定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禁漁期制度。根據《農業部關于發布珠江、閩江及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以及《轉發〈農業部關于發布珠江、閩江及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的通知》(粵海漁〔2017〕44號)、《清遠市農業局關于實施清遠市禁漁期制度的通知》(清農〔2018〕29號)等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通告》規定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為禁漁期,清城區管轄的珠江流域(包括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的自然水域均納入禁漁區范圍,禁漁期期間除休閑漁業、娛樂性隨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二)違規捕撈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第六十三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三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清遠市清城區農業農村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