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廣東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粵發〔2024〕2號)的要求,強化省科學技術廳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統籌協調管理、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督的職責,進一步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以下簡稱項目驗收)管理,依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科技創新治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立項,并簽訂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的科技計劃項目均應列入本辦法管理范疇。
第三條 項目驗收是按照任務書目標要求,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成果產出情況等方面進行的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條 項目驗收應遵循“對口管理、分工負責,科學評價、對標考核,便捷減負、簡約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項目驗收管理依據省科技廳確定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分工要求,各負其責、各司其職。
(一)省科技廳負責制訂驗收制度、通報驗收進展、組織驗收復核、審核終止項目、抽查驗收工作、安排項目驗收工作經費,并按有關規定落實財政經費收繳工作。
(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負責承接項目驗收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計劃安排、提醒督辦、材料審核、組織評審、驗收歸檔等工作,跟蹤項目實施動態,定期匯總驗收情況,凝練項目技術成果。驗收過程中遇到重大事項,第一時間向省科技廳報告。
(三)各地級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門、高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具有項目推薦權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項目驗收支撐、檢查督促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承擔(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團隊成員負責按照任務書要求開展科研工作,充分履行勤勉盡責和誠信義務,規范使用科研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牽頭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及時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章 驗收申請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執行期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在任務書執行期內,已完成目標任務或因市場環境變化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或已無必要開展項目實施的,可直接提出驗收(或終止)申請。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重大自然災害,如嚴重地震、海嘯等造成研究條件、研究設施、階段性研究成果嚴重破壞且較長時間難以恢復,及其他重大社會疫情,致使研究工作在項目實施周期內較長時間無法進行,或是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社會疫情等造成項目團隊重大人員傷亡嚴重影響研究工作進行的情形;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行業禁令等情形;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情形。因任務書核心技術指標已由他人公開導致已無必要開展項目實施的情形,或是正常市場風險如市場供求關系變動、價格波動、競爭加劇、消費者需求變化等情形,都屬于非不可抗力。
需要延期的項目應在任務書執行期結束前提出延期申請。已過執行期項目不得申請延期。原則上項目延期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年,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生效。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三)財政經費撥款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經費決算表并加蓋公章;
(四)財政經費撥款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在省科技廳備案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審計范圍應包括項目已撥付的財政經費與自籌資金,以及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五)承諾全額退還財政經費的,可不提供經費決算表或不進行財務審計,但須提供財政經費退回承諾函并加蓋公章;
(六)相關成果(包括任務書要求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項目成果等。對于有技術就緒度等級提升要求的項目,需提供經省科技廳認定的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技術就緒度等級報告);
(七)恪守誠信承諾書;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專業機構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驗收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驗收申請正式受理后,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驗收組織工作。
第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的,經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后,專業機構應啟動強制終止:
(一)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1個月內,仍未提交驗收申請;
(二)項目承擔單位因倒閉、破產、注銷、撤銷、吊銷或長期失聯等導致無法申請驗收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嚴重違規違紀、嚴重科研不端或違反科技倫理的行為;
(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且未按要求報批變更手續;
(五)項目承擔單位拒不配合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等工作,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或風險,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項目合同約定的計劃進度實施項目且項目進展嚴重滯后,經催告后在規定期限內仍遲延實施;
(七)其他違反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或嚴重影響任務書履約的行為。
第十一條 實施強制終止的項目,由專業機構在陽光政務平臺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終止的原因,如調查取證材料、公示材料、承擔單位注銷(撤銷)材料,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科研失信行為等的認定材料,司法機關立案、判決材料等。
第四章 組織評價
第十二條 專業機構應按照隨機、回避、保密、輪換等原則在廣東省科技咨詢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驗收評價專家組,專家組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財政經費撥款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如未經在省科技廳備案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專家組應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財政經費撥款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可不再組織財務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每位專家現場簽署驗收承諾書。
第十三條 驗收評價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應依據項目任務書和驗收申請材料,必要時可對照申報書和申報指南,聚焦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項目產出和標志性成果,進行綜合評價,出具驗收意見。專家組專家應對驗收評價客觀公正、勤勉盡責。
第十四條 專業機構根據項目財政經費實際撥款金額不同采取相應的評價方式。100萬元以下項目可采取材料評價方式,專家組由3或5名專家組成;100萬元(含)到300萬元的項目采取集中會議或視頻會議評價方式,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3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采取現場會議評價方式,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申請終止的項目可采取材料評價的方式,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專家組評價費用由專業機構在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終止”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結論為“通過”。如僅完成任務書部分核心技術指標,但該技術取得重大突破或產生重大代表性成果的,經專家認定后結論為“通過”;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但已按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經費使用合理合規,且不存在科研失信、違法違規行為的,結論為“結題”;
(三)除(一)、(二)以外的情形,結論為“終止”。
第十六條 驗收結論將作為項目結余資金管理和誠信管理的關鍵依據;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發團隊進行考核激勵和后續科研方向謀劃的參考;作為科研機構評估、科技人才評價、科技獎勵的參考;作為投融資機構決策的參考。
第十七條 驗收結論為“通過”的,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均無科研失信記錄的,結余財政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驗收結論為“結題”的,原則上應收繳結余財政經費,后續經費不予撥付。
驗收結論為“終止”的,原則上應收繳結余和違規使用的財政經費,后續經費不予撥付。相關單位或人員涉及科研誠信問題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專家驗收意見應包括驗收結論、項目任務完成情況、成果產出情況、資金管理和支出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驗收結論為“結題”或“終止”的,還應包括對財政經費收繳、科研誠信管理等的處理意見。
第五章 公示及處理
第十九條 完成驗收評價的項目應在陽光政務平臺進行公示(按規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承擔單位、驗收結論、收繳財政經費及擬作出失信記錄情況等信息,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或團隊成員對驗收意見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或收到驗收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單位申請應加蓋公章,個人申請應進行簽名。省科技廳受理后,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復核,4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一條 專業機構應在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陽光政務平臺上傳驗收意見及異議處理意見。待項目承擔單位完善驗收書后,專業機構將已蓋章的驗收書上傳至陽光政務平臺,并與其他驗收材料匯總歸檔。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科技成果登記制度。項目驗收結論為“通過”的,項目承擔單位在提交驗收書前應在陽光政務平臺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申報。
第二十三條 對于擬記錄科研失信的單位或個人,省科技廳應依次下發《行政處理決定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相關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的,可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單位應加蓋公章,個人應進行簽名。省科技廳受理后,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復核,4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對于應進行科研失信記錄的單位或個人,省科技廳應依據將相關處理決定書等材料進行誠信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對于涉及收繳財政經費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按相關程序辦理財政經費收繳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相關制度規定,在陽光政務平臺上定期報告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和組織管理等情況,發生重大變更事項應及時向專業機構報告,經省科技廳黨組審議并作出決策。專業機構應全面掌握項目進展,防范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風險。
第二十六條 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對于財政經費投入巨大、技術成果意義重大的項目,可邀請特邀監督員參與驗收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應開展驗收工作專項抽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加強與財政、審計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聯動管理,減少重復檢查,提高驗收質量。
因審計、紀檢監察、科技等部門在監督檢查、隨機抽查、評估評價等發現已驗收項目存在驗收時未發現事實導致可能影響驗收結論的,由省科技廳同專業機構開展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作出是否取消驗收結論的處理意見。如需取消驗收結論的,由專業機構重新組建專家組開展驗收評價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通過”,經批準結余財政經費留歸繼續使用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將其用于原項目團隊科研需要,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結余資金使用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應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團隊成員要信守承諾,強化責任意識,勤勉盡責實施項目。發生違規違法行為的,要依規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機關及專業機構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 “十不準”要求,強化紀律意識,自覺防范廉政風險。各專業機構在組織驗收工作中,應主動提請項目承擔單位對驗收工作人員作風紀律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大專項+任務清單”、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自然科學基金及保密、應急等類別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發布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2020年3月27日發布的《廣東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工作規程(試行)》(粵科監字〔2020〕77 號)和2014年11月21日發布的《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科技計劃項目終止結題工作規程(試行)》(粵科監審字〔2014〕168號)同時廢止。
來源:廣東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