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和優化實施部分階段性稅費優惠政策,以進一步穩預期強信心,包括將減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所得稅等政策延續實施至2024年底等。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適用于哪些小微企業?如何申報?一起來看——
具體政策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適用于哪些小微企業?
● 符合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判斷標準: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可以享受優惠政策。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如何享受優惠?
●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特殊情況怎么辦?
●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
● 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 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