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穩定市場預期和就業,近日,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出臺《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
《公告》規定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包括哪些?
《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公告》規定的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包括哪些?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即納稅人應當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