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緩解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解決好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要切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持續推動實體經濟降成本。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減稅降費、定向降準、監管考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改善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2018年,由財政部出資并聯合有關金融機構設立了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主要通過分險、注資等方式與近年來各地財政部門設立的融資擔保基金和省級再擔保公司開展合作,以增強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拓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為有效發揮國家和地方融資擔保基金的政策功能作用,引導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更好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共同起草了《指導意見》,并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指導意見》的出臺,是立足財政職能助推金融機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體現,有助于引導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回歸擔保主業、降低費率水平、加大支小支農擔保供給,帶動更多金融資源更好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對于提振民營和小微企業信心,做好當前的“六穩”工作具有積極意義。
問:為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規范業務運作、發揮增信作用,《指導意見》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我國融資擔保行業存在的偏離擔保主業、聚焦支小支農不夠、擔保費率偏高等問題,以規范國家和地方融資擔保基金運作為切入點,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準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增信,著力解決其融資難、融資貴甚至融不到資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是回歸擔保主業。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運作的“四個不得”,即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已開展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要主動剝離,做好清產核資。
二是聚焦支小支農。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嚴格控制閑置資金運作規模和風險,壓縮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逐步將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
三是切實降費讓利。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于省級擔保再擔保機構,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收費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5%,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收費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3%,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
問:為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小支農的正向激勵,保障其可持續經營,財政部門將給予哪些支持?
答:當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普遍處于保本微利運行狀態,有的甚至出現虧損。《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高支農支小擔保業務占比、降低擔保費率,有助于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但同時也加大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風險敞口,壓縮了利潤空間,增加了可持續經營壓力。為更好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小支農,財政部門主動作為,切實加大正向激勵,打出獎補支持、資金補充、風險補償、績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組合拳”。
一是加大獎補支持力度。2018年-2020年,中央財政每年安排30億元,對擴大實體經濟領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獎補激勵。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擔保業務給予適當擔保費補貼。
二是完善資金補充機制。建立以財政出資為主,金融機構、企業、社團及個人捐資為輔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中央財政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商業銀行適時向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注資、捐資。
三是健全風險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于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四是優化績效考核導向。研究制定對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辦法,建立考核結果資金補充、風險補償、薪酬待遇等直接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
同時,用好用足擔保代償損失核銷以及擔保賠償準備和未到期責任準備所得稅稅前扣除等配套扶持政策。
問:在加強銀擔合作方面,《指導意見》明確銀行的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當前我國融資擔保機構普遍具有“小、散、弱”的特點,在與銀行的合作中長期處于弱勢地位,銀擔合作門檻高、風險收益不對等,嚴重制約了融資擔保業務的開展,降低了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國內外實踐表明,構建銀行與擔保機構共同參與的銀擔合作機制,有助于加強銀行與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和利益融合,防控逆向選擇風險,實現融資擔保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的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20%,省級再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最終原擔保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比例不超過40%,為各地推進銀擔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其中,明確銀行的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主要是為了增強銀行主動風險防控意識,共同做好擔保貸款風險管理。
同時,為加快推進銀擔合作,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省級再擔保機構將持續加強與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總對總”合作,進一步夯實合作基礎、落實合作條件、降低合作門檻。
問:在推動政策傳導、落實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為保障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的政策目標傳導、落實到位,《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加強政策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發揮財稅金融政策協同效應。落實差異化監管要求,合理確定擔保貸款風險權重,適當提高對擔保代償損失的監管容忍度。優化內部考核激勵機制,提高支小支農業務考核權重,降低或取消利潤考核要求,落實盡職免責制度,激發銀行和擔保機構支小支農的內生動力。
二是加快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加快培育省級擔保再擔保龍頭機構,加快發展市、縣兩級融資擔保機構,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內機構的上下聯動和資源共享,逐步統一業務標準、規范業務運作、提升機構能力。
三是落實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落實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控區域金融風險,改善金融發展環境。財政部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等部門,統籌協調,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分析,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