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全國政協委員汪利民在接受采訪時認為,目前各級政府及企業對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視程度參差不齊,客觀來說,在形式上,法律顧問沒有實現全覆蓋;在實質上,法律顧問的作用也沒有真正有效發揮。
“目前,各級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并呈現出由上而下遞減的局面。政府組成部門聘請法律顧問的更是鳳毛麟角。 ”汪利民表示,各級地方政府及部門是否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后律師能否參與政府工作及參與的范圍大小,很多時候主觀性很強且隨意性較大。有的地方雖然聘請了法律顧問,但法律顧問作用沒有真正有效發揮。大部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偏重事后法律救濟,多數是作為“滅火隊員”參與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群體性事件處理,而不是事前咨詢、審查與事中跟蹤,沒有真正成為政府科學決策的“智囊團”、依法行政的“助推器”、溝通百姓的“傳聲筒”和違法行政的“守門員”。
汪利民建議,將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納入對地方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考核,形成常效、規范的運作機制,明確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到政府及部門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和日常工作中去,同時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經費保障,切實發揮法律顧問在法律風險事先評估與防范方面的作用,讓政府法律顧問“有為有位”。(聶揚飛)